公益诉讼助推生态环境大治理 守护青城“高颜值”|环球今亮点

2023-06-12 13:09:22 来源:内蒙古新闻广播

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始终把生态优先的理念作为生态检察工作的大前提,把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生态检察工作的重要前提,始终在保护生态环境有利的大框架下开展司法实践。

日前,“全区检察机关河湖保护协作统一行动”正式启动。为期三年的统一行动将围绕内蒙古河湖保护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辐射全区的生态检察“大协作”保护模式拉开序幕。


【资料图】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法治直播间》特别邀请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周鹏,玉泉区人民检察 第二检察部主任琪琪格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杨晓燕,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孙苗做客节目,介绍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典型案例一

呼市检察院督促整治电力企业贮灰场污染环境民生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大气污染  生态修复  减污降碳

【要旨】

针对大气污染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推动大气污染问题得到系统治理,促使企业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助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基本案情】

呼和浩特某电厂贮灰场自2010年投入试运行,截至检察机关立案前,贮灰场一直为露天形式进行作业,仅有部分灰体用抑尘网进行了遮盖。大量粉煤灰在风力的作用下,扩大了污染范围,造成周边空气污染,尤其是在不良天气下作业时,扬尘污染十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办理过程】

本案为中央及内蒙环保督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9日决定立案审查,同时委托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吉中实司鉴中心[2019]环损鉴字第65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贮灰场存在对大气、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的风险,贮灰场需补充防尘抑尘措施,增加堤、坝、导流渠等设施,进行防渗措施效果监测,加强管理,防止污染。

2020年3月2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发布诉前公告,公告后,电厂主动提出整改诉求,并提供详细整改计划。2020年6月,涉案电厂就扬尘污染问题进行覆土、绿化、增加防渗措施等工作,并另行选址设立新的贮灰场,现有贮灰场已改造为公园,杜绝扬尘污染。

在涉案贮灰场整改完毕后,呼和浩特市院在贮灰场改造的生态公园上召开现场会,邀请行政机关、其他电力企业参加,分享该电厂整改经验,督促其他企业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加强节能减排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绿色转型。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将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电力领域大气污染物减排问题,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多种方式,促使企业重视生态环境治理、改进生产方式、完善环保设施、加大排污问题整治力度,推动企业形成有利于减污降碳的生产方式。同时,检察机关注重推动区域性问题系统治理,深入分析地区产业背景,由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切实解决区域性环境污染难题,助力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新城区检察院·典型案例二

呼市新城区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占用林地  生态损害赔偿

【要旨】

在违法占用林地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违法行为人完成生态修复,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修复。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10月,呼和浩特市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部门审批非法占用林地21.07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2021年5月,该公司在原地块进行了补种修复,经呼和浩特市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2022年5月8日,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地块的人工造林地18.24亩达到《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植被恢复主要指标要求。坡面草本植物2.06亩没有达到植被恢复指标要求,作业道0.77亩植被没有被恢复,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内蒙古自治区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本案线索。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新城区院提前介入指导侦查,在此过程中,新城区院同时提出公益诉讼鉴定需求,由公安机关一同委托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2022年5月31日,新城区院对本案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拟追究涉案公司的民事法律责任,督促涉事企业做好生态修复和异地补植补种工作。与此同时,新城区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职,及时与涉事企业磋商赔偿问题,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7月作出书面回复称:已召开赔偿问题的磋商会议,商定结果如下:

一、在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内非法占用林地21.07亩,刑事案件立案前18.24亩达到造林恢复标准。

二、被毁坏林木的经济价值,涉案地块中没有达到造林造林标准的2.83亩共计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人民币673540元。

三、由涉案公司交付我部门指定账户673540元补偿款。经新城区院审查,涉事企业已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至该部门账户,并已在新城区院公益林内进行异地补植完毕。

因涉案公司主动对占用林地进行生态修复补植补种,且刑事案件已做不起诉决定,涉案公司已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检察机关诉求已全部实现,新城区院遂决定对民事公益诉讼终结审查。

【典型意义】

本案中,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协同配合,整合调查取证资源,在刑事案件的委托鉴定评估中同步提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鉴定评估需求,通过信息共享、证据互用,极大地提高办案效率。通过磋商、圆桌会议、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单位依法履职。推行“认罪认罚+生态修复”检察模式,确保认罪认罚与生态修复双促进、双落实、双提升。

玉泉区检察院·典型案例三

呼市玉泉区检察院督促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野生动物保护  

快递业整顿   堵塞管理漏洞

【要旨】

快递企业执行收件验视制度监管不到位,邮政部门的监管滞后,为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一不法行为提供可乘之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检察机关“四大检察”联合履职优势,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快递行业专项整治,阻断快递行业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渠道,推动构建野生动物保护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底,就读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大学的宝某某通过在“闲鱼”APP、微信群多次从商洛市、山西、广东等地非法收购3根虎掌骨、5根虎趾骨、1块狮骨、2颗熊牙等野生动物制品,并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邮寄至离就读学校较近的玉泉区某小区和包头居住地接收。宝某某购买的以上野生动物制品后有的在淘宝“闲鱼”上售卖,有的自己欣赏,有的转卖同学,其中1根虎掌骨、4根虎趾骨在淘宝“闲鱼”APP上出售(交易信息均已删除,制品无法追回)1根虎掌骨丢失外,另外的1根虎掌骨、1根虎趾骨是帮同学吕某代购,狮骨和熊牙未出售至案发。吕某是宝某某的同学,通过宝某某介绍在微信上购买虎掌骨和虎趾骨各1根,后吕某将虎掌骨“闲鱼”APP以700元的价格售卖到浙江省海宁市(该虎掌骨被买受人丢弃,无法追回),1根虎趾骨自己把玩至案发,另外吕某还接受同学赠予的1颗“狼牙”(售卖未成功至案发)。经鉴定,宝某某涉案的亚洲狮(狮骨一块)被列为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500元人民币,黑熊(熊牙两颗)被列为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800元人民币;吕某涉案的虎(虎骨一块)被列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0000元人民币,灰狼(狼牙1颗)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价值8元人民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8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森林公安局将宝某某、吕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移送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责任主体未对快递邮寄品检查验视。2020年9月1日,玉泉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落实。依法立案查处涉案快递公司的同时,通过培训和制度规范加强邮政快递行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及过机安检“三项制度”。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网格化企业自律管理组织和网格化企业互查互纠常态化工作机制。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市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监督活动的同时,与玉泉区森林公安局、农牧部门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强化信息共享,通过本院法治宣传送达进社区、微信举报平台、媒体等形式,进行野生动物保护专题宣传教育。

【典型意义】

快递行业在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部分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风险隐患辨别能力,甚至可能沦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系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在办理刑事案件同时发现的监管漏洞,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堵塞行政监管漏洞,相关监管部门在整改的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并通过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等方式,发挥野生动物保护专项监督活动的作用。

和林县检察院·典型案例四

和林格尔县督促整治土壤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件举报污染土壤的行政公益诉讼案。我们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和林县某小区自建成起污水一直未经处理直接排到附近村庄的土地内,近百亩土地可能受污染,且该小区四期工程自开工以来不断将建筑垃圾及工人生活垃圾倾倒于该村209国道西侧土地内,严重污染和影响了209国道两侧的环境卫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收到线索后,和林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及时受理线索并开展初步调查工作。

第一个方面是迅速抓好案件办理工作,依法全面进行调查核实。办案组立即到现场开展调查工作,拍照固定了证据,同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全面审查,证实反映情况属实后,予以立案。后和林县检察院积极主动与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相关主管部门表示将对农田里的垃圾进行清理,并对污水管网进行改造。2021年5月份,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将耕地内近1000吨垃圾全部进行了清理。

第二个方面是以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整改排污管网建设。针对乱排污水可能污染农田的情况,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该部门及时督促管网建设单位对旧管网进行改造。

第三个方面是通过“回头看”整改现场,确保整改不打折。行政机关回复整改完成后,承办案件的办案组与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到现场评估了整改情况,确认地内的垃圾全部清理完毕,同时该地块已由农民翻耕种植了玉米;责任单位已新建了200吨污水池并投入运行,附近小区、学校等单位排出的污水统一收集到污水池后,由自动控制水泵提取排入附近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多年污水直排、影响下游河流生态安全、污染土壤的情况得到了彻底治理。

【典型意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组及时、依法、全面调查核实,并主动与相关监管单位沟通、联系、会商,落实责任主体。以公益诉讼为着力点,通过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监管单位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推动排污管网及时完成整改。切实为群众办实事,为守护生态和林格尔、美丽和林格尔贡献检察之力。

记者:王   莎、张   敏   

编辑:嘉   琦

审核:赵   婧

监制:侯爱文

声明:奔腾融媒原创稿件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内蒙古新闻广播》官方微信

标签:

最新内容